• 課程研修

1. 修業期限1至6年,另可休學2年。

2. 畢業學分數為30學分與6學分碩士論文。
     (105學年度(含)之前入學者,畢業學分數為32學分與6學分碩士論文)
 
3. 學生每學期修課不得多於5門課(含必修)。
 
4. 修業期間最多得跨組/系所選修3門課(以6學分為上限)。 

5. 107學年度起需修習學術倫理課程。